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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享受的国家政策

    海关管理简介

    1、海关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机构,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等手续统一在中心内办理,海关实行24小时监管和预约通关。
    2、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和信息化联网管理。
    3、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对于境内中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报关制。
    4、保税物流中心具备口岸功能,海关对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货物进出,按照转关运输等方式进行监管。
    5、对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6、海关对从境外进入中心内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税。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心内货物销往境外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8、货物出保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中心外的,视同进口。海关按照出中心的实际贸易方式和货物状态办理进口手续。
    9、货物从境内中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对中心外出口进入中心内的货物,以及供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包装物料等,海关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0、货物进出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内中心外之间,可根据需要分批进出、集中报关。
    11、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规定进行退换或办理退运。
    12、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可在中心内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和海关监管场所之间进行交易和流转。
    13、经海关总署批准,中心外的物流企业可在中心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检验检疫管理简介
 
    1、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保税物流中心派驻专门机构,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统一在中心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口岸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2、对从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应检货物只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不实施品质检验。
    3、对在保税物流中心中转、转口的货物,短期仓储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4、转口货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5、对从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自用办公用品、投资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6、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受理点,对从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旧机电产品实施现场审批。
    7、货物从境内中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进入中心时不实施检验检疫。
    8、从境内中心外进入中心时已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在中心内未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9、在保税物流中心内简单加工后运往境外的出口产品,免予强制性认证。并且仅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法定检验:1.标明中国制造的;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3.申领中国产地证的;4. 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出具品质证书的。
    10、来自境内中心外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基建、生产、办公的设施、设备、货物和用品,不列入检验检疫范围。
    11、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简单加工的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外汇管理简介
 
    1、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向江阴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外汇登记证》和开立外汇账户。
    2、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口,中心内企业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内中心外之间的进出口,由中心外企业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中心外企业从中心进口,可以向中心内企业支付,也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中心外企业向中心内出口货物的,中心外企业可以向中心内企业收汇,也可以从境外收汇。
    4、中心内物流企业贸易项下向境外支付,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同时放宽购汇限制。
    5、进行中心内物流企业非贸易项下交易购汇试点。
 
 
    税收管理简介
 
    1、从保税物流中心内报关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由海关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境内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心外的上述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境内中心外企业销售给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中心供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包装物料等,中心外的上述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境内中心外企业销售给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5、境内中心外企业销售并报关运入保税物流中心内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6、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在中心内简单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7、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8、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9、保税物流中心内的内资企业按照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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